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8日)發(fā)布10個涉藥品安全的刑事、行政和民事典型案例,依法懲治涉藥品犯罪。在其中的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告人牛某某等人用針管灌裝生理鹽水假冒九價人乳頭瘤病毒疫苗銷售,銷售金額達120余萬元。
典型案例顯示,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牛某某在得知九價人乳頭瘤病毒疫苗暢銷之后,遂尋找與正品類似的包裝、耗材及相關工藝,準備生產(chǎn)假冒產(chǎn)品。2018年7月至10月,牛某某通過他人先后購買針管、針頭等物品共計4萬余套,并訂制假冒九價疫苗所需的包裝盒、說明書、標簽等物品共計4.1萬余套。其間,牛某某與同案被告人張某某在山東省單縣以向針管內(nèi)灌裝生理鹽水的方式生產(chǎn)假冒九價疫苗,共計2.3萬支。牛某某、張某某通過多個醫(yī)美類微信群等渠道,對外銷售上述假冒九價疫苗9004支,銷售金額達120余萬元。經(jīng)蘇州市藥品檢驗檢測研究中心檢驗,抽樣送檢的假冒九價疫苗內(nèi),所含液體成分與生理鹽水基本一致。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牛某某、張某某共同生產(chǎn)、銷售假疫苗的行為均已構成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在共同犯罪中,牛某某系主犯,張某某系從犯。法院以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判處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最高法在闡釋該案意義時指出,疫苗是為預防、控制疾病的發(fā)生、流行,屬于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本案中,二被告人以針管灌裝生理鹽水的方式生產(chǎn)、銷售假冒九價人乳頭瘤病毒疫苗,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guī)定的“以非藥品冒充藥品”的情形,應認定為假藥。此類犯罪不僅使消費者支付高價卻無法得到相應的免疫效果,部分消費者還因此錯過了最佳接種年齡和時機,社會危害嚴重,應依法嚴懲。
還沒有評論,來說兩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