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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香港知名藝人肖像權,被判賠償100萬元!第五批粵港澳大灣區(qū)跨境糾紛典型案例發(fā)布

侵犯香港知名藝人肖像權,被判賠償100萬元!第五批粵港澳大灣區(qū)跨境糾紛典型案例發(fā)布

taohe 2025-03-04 科技 17 次瀏覽 0個評論

  南方網訊(記者/李潤芳 通訊員/曾潔赟 羅潔)12月26日,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第五批粵港澳大灣區(qū)跨境糾紛典型案例,這10個案例,內容主要涉及跨境投資、跨境貿易、跨境繼承,保護香港“老字號”和自然人肖像權益,以及依法確認香港法院法律文書等,體現了廣東法院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投資、經營、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為推動粵港澳大灣區(qū)司法規(guī)則銜接、打造一流營商環(huán)境提供服務和保障的生動實踐。

  案例1

  香港美達公司訴深圳達菲公司公司決議撤銷糾紛案

  ——保護港資企業(yè)在外商投資法實施后五年過渡期內的

  平穩(wěn)運作

  基本案情

  深圳達菲公司原系香港美達公司投資設立的企業(yè),后香港美達公司引入第三人投資深圳達菲公司并簽署《合營合同》,變更了達菲公司章程。變更后的公司章程規(guī)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全體董事一致同意?!吨腥A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施行后,深圳達菲公司在香港美達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召開股東會以多數意見再次修改公司章程,選舉新一屆董事會。香港美達公司主張深圳達菲公司股東會決議違反深圳達菲公司的章程,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裁判結果

  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外商投資法施行前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在外商投資法施行后五年內,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調整其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也可以繼續(xù)保留原企業(yè)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據此,現有外商投資企業(yè)要在外商投資法施行的五年過渡期內調整企業(yè)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應遵循原企業(yè)合營合同約定或企業(yè)章程規(guī)定。深圳達菲公司的章程規(guī)定,董事會是該公司最高權力機構,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全體董事一致同意等。深圳達菲公司以股東會決議的方式修改公司章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故一審判決支持香港美達公司要求撤銷案涉股東會決議的訴請。深圳達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港澳投資企業(yè)在外商投資法施行后五年過渡期內調整組織機構,需符合公司合營合同、企業(yè)章程,保護企業(yè)平穩(wěn)運作。

  案例2

  廣州大順五金廠訴江門豐品公司、江門維昌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關聯公司人格混同的綜合認定

  基本案情

  江門維昌公司的唯一股東及法定代表人為李某。香港品聯公司的唯一股東及董事為李某成。江門維昌公司的日常經營等事項,均由李某向李某成請示并由后者作出指示或安排。江門豐品公司系臺港澳獨資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為李某成,李某曾任監(jiān)事,股東為香港嘉美公司,香港嘉美公司的董事亦為李某成。江門維昌公司在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將大量產品、設備無償轉移給江門豐品公司。江門維昌公司與江門豐品公司的主營業(yè)務基本相同,共用廠房、設備,工作人員存在重合,財務負責人為同一人;雙方之間的設備、產品訂購存在合同無簽名蓋章、同一編號的合同內容不一致等情形,對外交易中還存在同一業(yè)務人員代表兩家公司的情況。廣州大順五金廠因不能收回江門維昌公司所欠貨款,起訴請求江門維昌公司償還欠款104萬余元,并請求李某成、江門豐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江門豐品公司與江門維昌公司存在法人人格混同,應對江門維昌公司的涉案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證據足以證明江門維昌公司與江門豐品公司構成同一實際控制人李某成控制之下的關聯公司,兩公司在人員、業(yè)務、財務等方面均存在交叉或混同,足以導致各自財產無法區(qū)分,喪失獨立人格,構成人格混同。江門維昌公司在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無償轉移產品設備的行為嚴重影響其對外清償債務的能力,侵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故參照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訴成都川交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第15號指導性案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結合當事人主觀惡意及關聯公司之間人員、業(yè)務、財產混同的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認定關聯公司構成人格混同,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3

  李某訴深圳興北海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適用香港法律認定緊接公司除名解散前的股東權利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10日,香港迪高創(chuàng)建公司注冊成立,股東為劉某、梁某盛、李某,梁某盛為公司董事。2017年2月3日,香港公司注冊處處長在憲報第574號刊登公告,示明香港迪高創(chuàng)建公司自公告刊登當日起即告解散。深圳興北海公司與香港迪高創(chuàng)建公司存在多年業(yè)務往來,深圳興北海公司向香港迪高創(chuàng)建公司采購膠紙、微粘膜等產品。2017年1月23日,香港迪高創(chuàng)建公司的股東形成決議,將公司對深圳興北海公司的債權轉讓給李某。李某主張,深圳興北海公司自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份共計拖欠香港迪高創(chuàng)建公司貨款331,350元。李某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深圳興北海公司向其支付貨款331,350元及利息。

  裁判結果

  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香港迪高創(chuàng)建公司系香港公司,解散后財產的歸屬及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問題應適用香港法律。依當事人申請,法院委托深圳市某法律查明機構出具香港法律查明報告。報告表明,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752(1)條規(guī)定,在緊接解散前歸屬公司或以信托形式為公司持有的所有財產及權利,屬無主財物并歸屬政府。李某提交的2017年1月23日《股東決議》系由其他人代替股東、董事梁某盛簽署。故無論從決議形式還是決議內容看,均不能認定香港迪高創(chuàng)建公司的債權轉讓成立,不能認定構成了衡平法上的轉讓。即使梁某盛于2020年4月20日追認案涉《股東決議》的內容,也不能產生溯及至2017年1月23日的效力,故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根據《香港公司條例》認定香港公司股東在公司被除名解散前的權利范圍,維護香港公司的運作秩序。

  案例4

  廣州交通銀行某支行訴廣州南方石化公司、南方石化

  (香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適用香港法律認定銀團貸款中授信銀行的優(yōu)先受償權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25日,廣州交通銀行某支行等16家銀行與廣州工商銀行某支行共同簽署《抵押安排協議》,委托廣州工商銀行某支行以唯一承押人的身份受押抵押股份,作為廣州南方石化公司及其關聯企業(yè)償還借款及利息的保證。同日,廣州工商銀行某支行與廣州南方石化公司、南方石化(香港)公司簽訂兩份《股份抵押書》,約定廣州工商銀行某支行為承押人,且抵押書及各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均受香港法律約束。2014年8月30日,廣州南方石化公司向廣州交通銀行某支行借款人民幣8.5億余元,后未按約還款。廣州交通銀行某支行委托香港律師行就前述兩份《股份抵押書》提供法律意見:(1)基礎文件中的各項內容未違反香港法律的規(guī)定,對各簽署方具有法律約束力。(2)從香港普通法分析,廣州交通銀行某支行應可藉合同相對性原則例外來主張及執(zhí)行其在兩份《股份抵押書》的承押權利。(3)廣州交通銀行某支行作為授信銀行之一,相對于授信銀行以外的債權人擁有與廣州工商銀行某支行同等權利處分抵押股份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

  裁判結果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廣州交通銀行某支行是否有權就廣州南方石化公司質押的南方石化(香港)公司100%股份、南方石化(香港)公司質押的鼎生國際集團有限公司100%股份依法處置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問題,應適用股權質押設立地法律即香港法律解決。根據香港律師行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廣州交通銀行某支行作為授信銀行之一,相對于授信銀行以外的債權人擁有與廣州工商銀行某支行同等權利就處分鼎生集團有限公司100%股份及南方石化(香港)公司100%股份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經法庭質證和辯論,法院對該法律意見書予以采納。故判決廣州交通銀行某支行對依法處分前述質押股份的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當事人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侵犯香港知名藝人肖像權,被判賠償100萬元!第五批粵港澳大灣區(qū)跨境糾紛典型案例發(fā)布

  人民法院根據香港法律認定銀團貸款中普通授信銀行享有與作為承押人的授信銀行同等的優(yōu)先受償權,為跨境融資活動提供法律保障。

  案例5

  蘇某兵訴詹某玲執(zhí)行異議之訴

  ——適用香港法律認定已解散的香港公司的股東責任

  基本案情

  安達公司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注冊的公司。廣州居民蘇某兵與香港安達公司簽訂臨時雇用(船員)合同,被安排在“第一華夏”輪提供勞務。2010年3月,蘇某兵在該輪上受傷。經法院判決,香港安達公司應向蘇某兵支付誤工費等共計38萬余元。因香港安達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蘇某兵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因未能發(fā)現香港安達公司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線索,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zhí)行。2018年12月21日,香港安達公司解散。2020年,蘇某兵申請追加香港安達公司解散前的股東詹某玲作為被執(zhí)行人,法院裁定駁回其申請。蘇某兵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主張詹某玲作為香港安達公司解散前的股東應就公司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裁判結果

  廣州海事法院一審認為,詹某玲作為解散前香港公司的股東,權利義務的認定應適用《香港公司條例》等香港法律。香港執(zhí)業(yè)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認為,蘇某兵作為債權人在香港安達公司被剔除解散后,若需要安達公司繼續(xù)承擔債務,需要先申請恢復香港安達公司的注冊。蘇某兵未申請恢復香港安達公司的注冊,也未能舉證證明詹某玲存在未繳足所持股份款項或存在“隱瞞真正行事人身份”或“刻意安插其控制的公司以逃避現有的法律責任或限制”等可以“刺破公司面紗”的情形,其要求詹某玲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不符合香港法律規(guī)定。法院經審理采信了該法律意見書,遂依照《香港公司條例》第765條第(4)款規(guī)定,判決駁回蘇某兵的訴訟請求。蘇某兵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依據香港法律認定被剔除解散的香港公司股東的權利義務,維護公司法人與股東的獨立人格,保障市場交易秩序。

  案例6

  魏某訴魏某某、胡某債權債務糾紛案

  ——在香港法院訴訟產生的訟費損失可在內地法院主張

  基本案情

  2009年初,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居民魏某某、胡某因在香港購置房產的需要向深圳魏某借款港幣140萬元。后由于兩人未還款,魏某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起民事訴訟。2015年5月,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判決魏某某和胡某向魏某償還借款本金港幣140萬元及其利息。魏某某和胡某不服該判決,向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2016年2月,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作出最終裁決:駁回魏某某和胡某的上訴及判令魏某某和胡某向魏某支付該案件上訴的訟費。經訟費評定程序,香港高等法院認定魏某某、胡某應支付魏某的訟費港幣130余萬元。由于兩人未支付該費用,魏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爭議債務為雙方在香港高等法院訴訟而產生的訟費,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規(guī)定的最密切聯系原則,本案應適用香港法律。《訟費評定證明書》是香港法院作出的關于訟費評定的判決,根據香港法律,勝訴方有權依據該證明書強制敗訴方支付訟費。因此,該訟費可認定為魏某的財產損失,魏某要求魏某某和胡某進行賠償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判決魏某某、胡某賠償深圳居民魏某港幣130余萬元。魏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當事人在香港訴訟產生的訟費損失可以在內地法院通過訴訟進行主張,促進了內地與香港訴訟規(guī)則的銜接,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7

  香港居民郭某城訴廣州合美公司肖像權糾紛案

  ——香港知名藝人肖像權的保護

  基本案情

  郭某城為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知名演員、歌手。自2019年起,廣州合美公司未經郭某城的許可,使用郭某城的肖像進行網絡及線下的廣告營銷,使公眾誤以為郭某城與廣州合美公司之間有代言關系。郭某城提起訴訟,請求廣州合美公司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以及在報紙和微信公眾號上發(fā)布致歉聲明。

  裁判結果

  廣東自由貿易區(qū)南沙片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對肖像權的侵權責任應當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故本案應適用內地法律。廣州合美公司未經郭某城許可使用其具有一定公眾識別度及商業(yè)價值的肖像進行廣告營銷宣傳的行為,誤導公眾認為雙方之間存在代言合作關系,系對郭某城肖像權的侵害,廣州合美公司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郭某城雖未能證明廣州合美公司因該侵權行為實際獲利,但其身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社會公眾人物,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廣州合美公司的影響力和知名度??紤]到郭某城的社會知名度、廣州合美公司過錯程度、侵權行為影響等因素,酌定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并在報紙及微信公眾號上賠禮道歉。對于精神損害,廣州合美公司在使用郭某城肖像過程中,未丑化其形象,故法院未予支持。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公開將他人肖像用于產品宣傳,構成侵權,充分保護人格權。

  案例8

  香港黃道益活絡油公司訴深圳黃道益公司  

  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香港老字號受內地法律保護

  基本案情

  香港黃道益活絡油公司的創(chuàng)始人為香港人黃道益。1970年初,黃道益以自身姓名作為商號在香港開設了“黃道益醫(yī)館”,并在醫(yī)館出售命名為“黃道益活絡油”的風濕跌打藥油。1988年7月22日,黃道益活絡油公司在香港注冊成立,主要業(yè)務為生產、銷售“黃道益活絡油”。1994年,該藥品取得中國藥品進口許可登記,進入內地市場。香港黃道益活絡油公司于2004年在內地取得“黃道益”注冊商標,2009年取得 “黃道益”注冊商標,注冊使用類別為藥油。深圳黃道益公司成立于2013年,自2005年起在各商品類別申請注冊了大量“黃道益”商標,經營“黃道益”醫(yī)用退熱貼、“黃道益”魚油軟膠囊等保健產品和沱茶等。香港黃道益活絡油公司認為,“黃道益”三字具有高度顯著性。深圳黃道益公司將與香港黃道益活絡油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企業(yè)字號注冊和使用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起訴要求深圳黃道益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深圳黃道益公司成立于2013年,綜合考慮“黃道益活絡油”商品進入內地市場的時間、深港兩地商業(yè)來往便捷頻繁以及香港黃道益活絡油公司字號和商標的較高知名度等情況,深圳黃道益公司應當知曉香港黃道益活絡油公司及其注冊商標,明顯具有攀附香港黃道益活絡油公司商譽的主觀故意,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深圳黃道益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黃道益”作為企業(yè)字號、去除宣傳及產品材料中企業(yè)名稱中的“黃道益”文字,并賠償香港黃道益活絡油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共計10萬元。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企業(yè)名稱和注冊商標均是企業(yè)經營活動中的重要商業(yè)標識,均具有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深圳黃道益公司以“黃道益”作為企業(yè)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依法對香港企業(y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yè)字號、注冊商標予以保護,維護公平競爭的營商環(huán)境。

  案例9

  香港德亞公司訴麥某權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香港法院訴訟終結時間對內地訴訟時效期間的影響

  基本案情

  香港德亞公司與香港居民麥某權簽訂合同,約定香港德亞公司將坐落于廣州市的某房屋出賣給麥某權,并約定案涉房屋余款港幣25.7萬元由麥某權分120期支付給香港德亞公司。因麥某權未能按期履行還款付息義務,香港德亞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訴訟。2005年4月23日,香港高等法院受理香港德亞公司的起訴并向麥某權發(fā)出傳訊令狀。2014年6月18日,香港德亞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撤訴并提交了《終止訴訟通知書》。2016年5月4日,香港德亞公司到香港高等法院查閱并復制上述《終止訴訟通知書》。2019年4月29日,香港德亞公司又向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麥某權立即清償所欠購房余款港幣22萬余元及利息。麥某權答辯認為,香港德亞公司的請求已過訴訟時效期間。

  裁判結果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香港德亞公司在2016年5月4日獲悉香港高等法院作出終止訴訟通知書后,于2019年4月29日提起訴訟,沒有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判令麥某權清償所欠購房余款及利息。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香港德亞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撤訴并提交《終止訴訟通知書》,故該訴訟應適用香港法律認定訴訟終結時間。根據《香港高等法院規(guī)則》第21號命令第二條第1段的規(guī)定,香港德亞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終止訴訟通知書》,無須法庭許可即產生終止訴訟的效力,故本案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2014年6月18日起重新計算。香港德亞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已經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故改判駁回香港德亞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依法認定當事人在香港法院的訴訟行為對內地訴訟時效的影響,有效銜接內地與香港訴訟規(guī)則,促進當事人依法行使民事權利。

  案例10

  徐某芬訴林某、東莞長旺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香港遺產管理人有權主張被繼承人的合同權利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1日,在東莞長旺公司的居間介紹下,香港居民李某和向廣西居民林某購買位于東莞市樟木頭鎮(zhèn)某商鋪,由東莞長旺公司代表林某與李某和簽訂一份《長旺地產房屋買賣合同》。2014年2月13日,林某與李某和、東莞長旺公司簽訂《買賣協議》,約定林某以公證委托形式出售涉案商鋪,自林某收到房款17萬元之日起物業(yè)產權歸李某和所有。當日,林某在東莞市東部公證處簽署了《委托書》,全權委托李某和辦理案涉商鋪查檔、出租、出售、簽署房地產買賣合同及收取售房款等相關手續(xù),委托期限從委托書簽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項辦妥之日止。李某和付清全部購房款,但未辦理過戶手續(xù),案涉商鋪至今仍登記在林某名下。2017年6月2日,李某和在香港去世后,其配偶香港居民徐某芬提起訴訟,請求廣西居民林某、東莞長旺公司協助辦理涉案商鋪房地產權轉移登記手續(xù)。

  裁判結果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徐某芬的訴訟請求。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徐某芬提交了繼承遺產聲明書、死亡證明、結婚證書、李某和父母的死亡證明以及香港法院頒發(fā)的遺產管理人任命書,可以證明徐某芬系李某和的遺產管理人。徐某芬作為李某和遺產管理人,權利和義務應依據香港法律確定。依據查明的香港法律,徐某芬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李某和與林某、東莞長旺公司三方在《買賣協議》中明確林某以公證委托形式出售案涉商鋪,林某按約辦理了公證委托手續(xù),并交付案涉商鋪,林某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存在違約的情形。李某和生前未辦理案涉商鋪產權轉移登記手續(xù),但其要取得案涉商鋪的所有權的合同目的并未改變。故改判林某、東莞長旺公司協助辦理商鋪房地產權轉移登記手續(xù)。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依照香港法律確認遺產管理人身份,保護香港居民在內地的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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