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直播帶貨日漸興起,帶貨主播在直播間、粉絲群捏造虛假事實、散布不實信息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有所增多。近日,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在某平臺粉絲群、直播間內發(fā)表“抹黑言論”而引發(fā)的商業(yè)詆毀糾紛案,判決原告在直播間刊登澄清聲明,為原告公司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公司3萬元。
2022年2月14日,在義烏某商行運營的某平臺粉絲群內,賬號為“某某diy美甲飾品配件分享”的群主在粉絲群對某飾品公司發(fā)布如下評價“他們老板因為賣假貨現在還在緩刑面壁思過!”“賣假貨甲油膠被判了一年半!”。在之后的直播中,當粉絲提及原告“某飾品公司”時,被告義烏某家居用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童某再次向幾百個在線粉絲分享道:“他們老板開假營銷工廠,賣假貨被抓了,判了一年半,現在還在緩刑,面壁思過?!薄百u假貨,貨值20多萬?!钡弥晃勖锏哪筹椘饭緦⒍桓媪x烏某商行、義烏某家居用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道歉并賠償相關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二被告在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因刑事案件被處罰的情況下,故意在某平臺粉絲群及直播間內多次向消費者強調原告負責人因賣假貨被判刑,足以讓消費者對原告資信狀況、經營能力、經營狀況、商品質量產生錯誤認知。該行為影響消費者對原告公司的整體評價,損害原告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從而影響消費者選擇,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guī)制的商業(yè)詆毀行為。二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并就其商業(yè)詆毀行為為原告消除影響。
綜上,法院判決二被告在其直播間連續(xù)七天刊登聲明,為原告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損失3萬元。當事人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本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競爭為市場帶來盎然生機與蓬勃活力,但不正當競爭則會破壞市場公平秩序,進而侵犯市場主體和消費者權益,甚至使市場淪為“黑暗叢林”。本案是“互聯網+”背景之下,關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guī)制的商業(yè)詆毀行為的典型案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否則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本案旨在規(guī)制互聯網領域的相關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較強的警示教育意義,有助于維護健康的市場競爭秩序,助力營商環(huán)境優(yōu)化提升。
值得注意的是,在數字技術的賦能下,商業(yè)交易更便捷,商業(yè)宣傳的方式多樣化且富有交互性,這無疑是經營者難得的機遇,但機遇往往意味著新的挑戰(zhàn)。一方面,電商直播、粉絲群所采用的實時、直接的交互形式,在讓貨物銷售突破時間、空間限制的同時,對競爭對手的影響往往也比傳統(tǒng)營銷手段的影響要大,一旦發(fā)表言論,便是“覆水難收”,加之傳播速度快、受眾廣,經營者應當以更加審慎的態(tài)度對待自身在此種新型銷售方式中的行為,堅守誠信底線,善盡謹慎注意義務。另一方面,直播間認證主體及粉絲群群主也應承擔起作為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的管理責任,對粉絲群、直播間內粉絲、用戶的不當言論進行監(jiān)管和制止,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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