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四川什邡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件:陳某某在2022年3月因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但在緩刑考驗期內,陳某某再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法院撤銷其緩刑,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與前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以色列誠聘建筑工啦!年薪40萬包吃住上六休一!還有20天帶薪年假!”
“待遇是真的嗎?我要去!”
“但是咱們咋個過去?。俊?/p>
“我給你們辦簽證,就說自己到那邊旅游好了。”
面對陳某某描述的“高薪”工作,楊某、馮某、黃某動心了,決定到國外“打洋工”。2023年5月,陳某某為楊某、馮某、黃某3人購買了前往以色列的機票,但3人在成都天府機場出境時被邊檢人員發(fā)現(xiàn)并勸返。同月,陳某某又為黃某購買了成都至深圳的機票,通過深圳羅湖口岸前往香港,再持旅游簽證前往以色列。同年6月,陳某某再次組織楊某、馮某,通過福田口岸出境,計劃經(jīng)泰國中轉至以色列,但在出境時被邊檢人員擋獲并勸返。
在此次事件中,陳某某退還了3人部分費用,并從中獲取違法所得約3000元。此前,陳某某在2022年3月因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某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其中兩次未遂,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陳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再次犯罪,主觀惡性深,有再犯危險,不符合宣告緩刑的條件。鑒于其具有自首、犯罪未遂、自愿認罪等情節(jié),什邡法院撤銷其緩刑,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與前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宣判后,陳某某提出上訴,德陽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任何人出入我國國(邊)境,必須依照法律規(guī)定,履行必要的申辦手續(xù),經(jīng)有關部門簽發(fā)出入國(邊)境的證件,在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出入我國國(邊)境。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罪情節(jié)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紅星新聞記者 王明平
編輯 郭莊 責編 鄧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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